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3726,2020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726號
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吳中凱
被 告 彭兆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附民緝字第69號、109年度附民字第392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0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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