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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7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雯雅
被 告 江春勝
黃馨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江莉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江莉芸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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