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3783,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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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783號
原 告 廖美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木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主張其
對訴外人許桂穎有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之本票債權(即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因訴外人許桂穎對被告有27,753,923元之債權(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而將上開債權額其中之900萬元債權讓與予原告,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100萬元(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復於民國109年9月28日以民事起訴補正狀追加至100萬元),則本件原告係以訴外人許桂穎將其對被告之900萬元債權讓與原告為請求之財產權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9,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9,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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