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3981,2020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98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 告 許枝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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