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4054,2020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0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洪敬傑

被 告 吳宣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消費款新臺幣21,793元及遲延利息,惟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市○○路0 段000 號,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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