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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09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慶澤
訴訟代理人 王一心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彥妘
訴訟代理人 林美莉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開新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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