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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22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劉韋汝
被 告 游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9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附表:
┌─┬────┬─────────┬────┬────────┐
│編│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號│(新臺幣│ │息) │利率 │
│ │) │ │ │ │
├─┼────┼─────────┼────┼────────┤
│ │ │自民國96年2月11日 │18.98% │自民國96年2月11 │
│ │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起至民國104年8 │
│ │ │日止 │ │月31日止,按約定│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1 │66,963元│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 │14.98% │自民國104年9月1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約定利率百分之20│
│ │ │ │ │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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