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297號
原 告 盧鴻卿
被 告 沈寧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2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