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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385號
原 告 劉建奇
被 告 劉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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