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976,2019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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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97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李明翰
被 告 林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和昌機車行購買機車,價金新臺幣(下同)118,620元,被告遂於民國107年7月21日向原告簽訂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由原告支付上開款項予和昌機車行,並由被告自107年8月24日起,分36期攤還,每期繳款3,295元,約定被告如未按契約約定清償任一期之款項,應按週年利率20%計收遲延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收違約金。

詎被告自第14期分期起未再繳納,至108年12月19日止,尚欠本金72,490元、期前遲延費1,265元未清償,另並積欠前開本金自108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爰依約定書條款、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3,755元,及其中72,490元自108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客戶對帳單- 還款明細、被告身分證影本、機車行車執照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金及利息,核屬有據。

(二)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又違約金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07 號判例、69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且除上述限定之利息外,債權人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05條、第206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就分期價金款,得請求被告自108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業經本院說明如上,已相當法定週利率百分之20上限之利息。

而本件依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四條,債務人如未按時清償,尚給付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21頁)。

本院考量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分期價金,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況金額債務之違約,與金錢債務之遲延,並無不同,蓋金錢債務無給付不能可言,而金錢債務之不完全給付,亦屬罕見。

因此,民法第205條規定,在法理上,即屬法律對於金錢債務之違約所課與責任上限,以支付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利息為限。

從而,原告以定型化條款約定被告遲延繳款時,除應支付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遲延利息外,又應支付違約金,不啻剝奪被告依民法第205條所享有之拒絕給付權,屬民法第205條之脫法行為(見詹森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七),消費者保護法專論(3),第108頁,2013年12月出版)。

是本件原告已向消費者即被告收取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若再課予被告給付如約款所示之違約金義務,則合併上述利息計算,被告因違約所負之賠償責任,明顯偏高,有規避民法第205條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嫌。

故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對被告有失公平,應酌減為0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計算式:裁判費1,000元),命兩造按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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