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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施雅馨
相 對 人 萬神殿國際渡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27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此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之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含切結)、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扶助律師按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而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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