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消小,27,202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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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袁振亞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陳寬聰間消費糾紛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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