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簡,1205,202010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恆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鉅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華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緯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1488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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