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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
原 告 洪鎂黛
被 告 陳美玲
孔令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內容之記載,應更正如下列附表所示內容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內容,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地目│ 面 積 │權利│
│ │ │ │ │ │ │(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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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北區 │邱厝子│32-75 │ │131.00 │10分│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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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市│北區 │邱厝子│32-74 │ │131.00 │10分│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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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
│ │ │ │ ├────┬──────┤利 │
│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層 次 │面 積 │範 │
│號│ │ │ │ │ │圍 │
├─┼──┼─────┼─────┼────┼──────┼──┤
│1 │1781│臺中市北區│臺中市北 │第2層 │77.78 │全部│
│ │ │邱厝子段 │區北興街 │ │ │ │
│ │ │32-75地號 │277之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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