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簡,1727,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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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727號
原 告 張雪逢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鈴
被 告 黃俊銘
訴訟代理人 黃坤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中關於發票人「『陳』雪逢」記載,應更正為「『張』雪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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