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簡,1827,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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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827號
原 告 A1 (身分、住所資料詳代號姓名對照表)

被 告 鍾宏洲


上列原告因被告犯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3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亦為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第1項所明定。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涉犯性騷擾防治法案件,雖無類似前開規定,然本院非不得類推適用前揭規定,對被害人即原告之身分加以保密,從而,本判決爰將原告之姓名以代號標記,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第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甲1均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下稱臺中監獄)受刑人,其等於民國108年7月間,均經收容於上開監獄信區2樓考核舍12房內,嗣於108年7月11日上午10時14分許,被告與甲1在上開舍房內聊天時,被告竟意圖性騷擾,乘甲1不及防備之際,接續伸手觸摸甲1之生殖器2次,並吐舌向甲1表示:來喇幾(台語,即舌吻之意),而對甲1實施性騷擾,使甲1深感不適;

又被告前揭行為因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鈞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323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

被告上開不法侵害原告身體之行為已導致原告人格法益受損,造成原告精神重大傷害,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件刑事卷內所附臺中監獄收容人申請(報告)單、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監獄檢附之甲1報告(陳述)書、臺中監獄收容人獎懲報告表、違反紀律受刑人輔導紀錄、特別教誨紀錄表、矯正機關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通報事件追蹤表等影本各1份、談話筆錄影本及受刑人資料表各2份、臺中監獄監視影像光碟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他字第6722號、109年度偵字第1421號偵查卷宗、及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23號刑事卷宗查明無訛,且觀諸覽被告於108年12月3日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之亦自承:於108年7月11日上午10時14分許在舍房水房內即廁所摸甲1的小鳥1次等語,被告確實有性騷擾原告之行為,自無疑義。

此外,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此外,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23號刑事判決亦與本院為相同之認定,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憑,附此敘明。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為保障性騷擾行為被害人之權益,爰明定故意或過失對他人為性騷擾行為者,應負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準此觀之,性騷擾行為被害人請求賠償者,本不以因而致罹患精神疾病為必要。

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雖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而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份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參照)。

被告於前開時、地,利用兩人聊天而趁原告不及防備之際,接續伸手觸摸原告之生殖器2次,並吐舌向原告表示:來喇幾(台語,即舌吻之意),而以上開方式對原告實施性騷擾,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又被告所為上開行為乃屬性騷擾,衡其內容,已足以使原告身體受有不法侵害,自屬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權,並因此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

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精神上損害,於法自屬有據。

㈣、次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

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份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原告為高中畢業,服刑前無工作,目前仍在監執行中,名下無汽機車、不動產等財產;

被告則為高中肄業,目前亦在監執行中,名下無汽機車、不動產等財產,業經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綦詳(見本院卷第62頁),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27頁)、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附在彌封袋)。

本院審酌兩造之身份、地位、學經歷、經濟狀況、本件侵權行為發生之原因、責任歸屬,被告係以性騷擾之故意侵權行為方式侵害原告人格權、被告騷擾原告次數,原告因被告上開故意侵權行為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4萬元為相當,則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於4萬元之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㈤、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著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

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3月14日起(見本院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3號卷第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性騷擾防治法損害賠償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萬元,及自109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本院審酌結果,核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假執行之宣告,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原告原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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