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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863號
原 告 曾琳榛
訴訟代理人 許昆煌
被 告 廖顯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需傳訊證人,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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