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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927號
原 告 邱楊淵
被 告 巫忠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069號恐嚇取財案件之刑事偵查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就本件之同一事實,因認被告巫忠祥涉有恐嚇取財罪嫌之犯罪嫌疑,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現由臺中地檢署以109年度他字第3069號案件偵查中,迄未偵查終結,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參,並為兩造所不爭。
茲因被告所涉該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命於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3069號恐嚇取財案件之刑事偵查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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