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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984號
原 告 陳正宏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煥堯
被 告 陳逸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請求本院停止訴訟,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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