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085號
原 告 湯慧文
被 告 蔣文達
被 告 許華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邱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住所及侵權行為地均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5條規定得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管轄法院。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法院僅於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時,始能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次按,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同法第25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委任律師到庭進行本案言詞辯論,而未為本院無管轄權之抗辯,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是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從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