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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294號
上 訢 人 陳沛琄 住台中市○區○○○○街00號
陳家興 住同上
沈美燕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徐佳誠、徐承宏、温曉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萬元,應徵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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