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簡,2386,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原 告 張孝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紀勝之父、廖紀勝之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廖紀勝之父、廖紀勝之母,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