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56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湯智傑
被 告 李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書狀敘明信用卡及借款契約約定之內容,被告何時起違約,積欠各筆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何,債務協商之金額,債務協商後被告還款情形,及回復原契約約定辦理係如何計算所欠債務等情,故須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8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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