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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654號
原 告 陳寶圻
被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業據原告陳明,亦為被告具狀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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