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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746號
參 加 人 蔡哲倫 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秀湄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而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參加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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