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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23號
原 告 賴啓誠
被 告 何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3,290元(計算式: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現值即該土地民國109年1月份土公告現值為15,929元/㎡面積48㎡=764,592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前段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8,698元後,合計共773,290元;
至原告聲明第二項後段部分之請求為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7,4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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