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簡,2968,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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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李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

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

又承受訴訟,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縱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自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87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對被告李秋梅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惟查,被告已於109 年4 月18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既被告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即無權利能力,欠缺當事人能力,且不得補正,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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