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1200,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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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本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依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所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變更為張永固,與原告起訴時所列法定代理人為詹文全不同,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一併提出書狀(含繕本1 份)為承受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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