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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被 告 黃慧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慧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2,000元,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9,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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