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1338,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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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愷偲品牌企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富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祥富水產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祥富水產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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