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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沈倉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延平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
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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