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1367,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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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健發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發
訴訟代理人 林政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告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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