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73號
原 告 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