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1380,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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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穎志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6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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