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234號
原 告 陳苑如
被 告 賴弘烈
林敏彥
林淑貞
張綺珍
莊來春
林秋吉
曾椿
張哲議
曾克龍
鄭秀嬌
蔡吉祥
鍾王錦媚
詹錦珠
徐麗滿
黃國楨
劉樹林
林永岳
洪錦寬
孫秀枝
洪佑杭
陳惠南
鄭春妮
林漢儀
王譽霖
盧淑華
陳書科
吳宗諭
邱家正
何新琦
陳志民
陳玉寶
賴志權
許志男
許志中
許錦銘
陳淑娟
陳建良
鄭友琪
翁瑞銘
翁瑋駿
翁若慈
翁葆玲
翁平沅
林助信律師
受告知訴訟 王秋燕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林偉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2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000元/㎡面積638.93㎡權利範圍6910分之11=51,87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及處分權主義,而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原告應於本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全體被告於本件訴訟起訴後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土地共有人中如有已歿者,應查報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全體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及提出該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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