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2246,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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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246號
原 告 林子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桂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僅記載吳桂宏為被告,此與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吳桂宏、劉續鳴應連帶給付原告8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不符,原告應一併具狀確認本件訴訟之被告當事人,如將劉續鳴列為被告,應另查報被告劉續鳴之住居所及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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