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2257,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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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257號
原 告 鄭亮農

原 告 鄭旻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林登女
訴訟代理人 張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計算式:即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其民國109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36,000元/㎡面積7㎡=252,000元;

面積以日後實測為準),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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