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2262,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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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26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秉瑞即彭正賢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6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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