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2319,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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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19號
原 告 何珮瑜

被 告 丁賢錦即兆享數位科技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賢錦即兆享數位科技館(原告起訴狀記載暴龍維修@手機平板/,負責人丁賢錦)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420元(即向被告請求給付之106,420元,併計另請求之iphone8,64G以上容量新手機或福利機1支,該手之價額為10,000元,詳本院電話紀錄),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係以電腦繕打後,惟原告並未簽名或蓋章,致本院無法確認張振東本人確有提起訴訟之意思,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到院,如未補正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亦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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