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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鍾香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港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趙水榮間請求給付派
遣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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