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2346,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46號
原 告 承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俊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春杏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