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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助信律師即王進和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5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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