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765,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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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65號
原 告 泰新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慧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正鈴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營業小客車牌照號碼為916-J6之牌照2面、行車執照1紙,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出委任「陳志銘」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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