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769,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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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69號
原 告 張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建睿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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