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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77號
原 告 許錦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所在地址、並提出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即保險契約書、相關醫療單據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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