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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830號
原 告 李秀冬
被 告 魏森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00元(計算式:(即請求被告應還還之土地面積約10㎡《實際面積以日後實測為準》×該土地109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13,400元/㎡=13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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