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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金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南區德義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審核定之關於所有物返還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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