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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原小字第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昭緯
被 告 曾勝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 萬6,72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
│編號│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率 │
│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週年利率)│
├──┼────┼───────┼────────┼─────┤
│ │ │109年7月1日起 │至110年1月5日止 │ 0.90% │
│ │ ├───────┼────────┼─────┤
│ │ │110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 1.90% │
│ │ ├───────┼────────┼─────┤
│ │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截止日 │ 利率 │
│ 1 │26,721元│ (民國) │ (民國) │(週年利率)│
│ │ ├───────┼────────┼─────┤
│ │ │109年8月2日起 │至110年1月5日止 │ 0.09% │
│ │ ├───────┼────────┼─────┤
│ │ │110年1月6日起 │至110年2月1日止 │ 0.19% │
│ │ ├───────┼────────┼─────┤
│ │ │110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 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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