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原小,49,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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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原小字第49號
原 告 林祐廷

被 告 楊立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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