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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司調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薛憶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紅珠間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係屬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揆諸上開規定,依法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通知於同月13日寄存於聲請人住、居所地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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